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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(...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(桂财税〔2022〕11 号)

桂财税〔2022〕11号
2022-04-14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(桂财税〔2022〕11 号)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自治区水利厅,广西税务局:
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0〕72 号)授权,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促进困难行业恢复,壮大实体经济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(所属期),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。

二、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收支情况,平稳过渡,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支出,积极支持水利事业发展。

三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及时发布信息,做好舆论引导,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政策落地。

四、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本通知未规定事项,按照原政策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
2022 年 4 月 14 日

文件下载:

(正文)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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